免責用戶言論 被批權力過大
[2020.05.29] 發表
美國《通訊規範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1996年在國會通過,給予科網公司豁免權,使其不必為用戶發布的信息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賦予這些公司監察其網站內容的廣泛自由。
專家指出,國會通過第230條初衷是推動言論自由和創新,同時信任科技公司能監督其平台內容。不過有批評者認為,該條例給予科技巨頭太大權力。
密蘇里州共和黨參議員霍利(Josh Hawley)去年提出《終止支持互聯網審查法》( Ending Support for Internet Censorship Act)法案,旨在廢除《通訊規範法》第230條中科企承擔責任的豁免權,除非這些公司能夠通過兩年一次的審核,證明刪除內容做法政治中立。
捍衛230條的科技公司則認為,任何廢除或修改條例的舉動都會打擊網上討論交流自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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