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法律列明欺詐罪 涵蓋範圍廣泛行為
【明報專訊】卑詩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霍爾姆斯在裁決書稱:「加拿大法律就可以確定,所指控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是否構成欺詐。」
孟晚舟在聆訊中要求,停止對她的引渡程序,聲稱根據法律,她的案件不符合引渡所要求的「雙重犯罪原則」。
而美國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對孟女士提出檢控,由此發出引渡申請。美國方面聲稱,孟晚舟女士的行為,觸犯了加拿大《刑法》第380(1)(a)條的欺詐罪。檢控方必須在聆訊中證明,孟女士所涉嫌從事的行為如果發生在加拿大,也會被認定為是欺詐罪。
據美方稱,當時身為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的孟晚舟,在2013年向匯豐銀行作出虛假陳述,對華為與伊朗公司Skycom Tech的關係輕描淡寫。而根據美國對伊朗實施的經濟制裁,匯豐銀行的美國子公司,除非得到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的授權,否則不能夠通過向伊朗的實體提供金融和信貸服務。
而孟女士在與匯豐銀行的高級主管會面時,對上述事實做出虛假陳述,歪曲了實際的關係,使得匯豐銀行因違反美國的制裁令而面臨罰款和聲譽受損的風險。
但是,加拿大並沒有參與對伊朗的經濟制裁,因此,在加拿大運營的金融機構,不會因為向在伊朗開展業務的公司提供金融交易或信貸,而面臨受到懲罰的風險。
孟女士說,起訴實質上是執行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法,這些措施不屬於加拿大法律,而且加拿大實際上已明確拒絕制裁。如果加拿大對並未違反加國法律、法規的人進行引渡,就與法治和基本正義原則背道而馳,其中包括,防止對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進行懲罰。
她進一步稱,因為加拿大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計劃,阻止加拿大銀行與設在伊朗的實體開展業務。如果孟女士向一家加拿大銀行陳述時,歪曲華為與其在伊朗的分支機構之間關係的性質,也不會有任何損失發生。既然沒有損失,根據加拿大法律,也就無法證實欺詐行為的真實性。
檢控官則反駁稱,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為,其實質不是違反美國的制裁,而是在欺騙銀行以獲取金融服務。她關於華為與Skycom公司的關係的虛假陳述,使匯豐銀行在評估客戶風險時沒有考慮到所有重大事實。
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否真的造成了損失,這都會使匯豐銀行面臨風險,而這種風險的基礎完全獨立於美國的制裁,並且足以滿足有關欺詐的雙重犯罪標準。
大法官指出,所謂的孟晚舟的不法行為,其實質是向銀行故意製造虛假陳述,使匯豐銀行處於危險之中。美國制裁是事態發展的一部分,是解釋匯豐如何面臨風險的必要條件,但它們本身並不是該行為的內在組成部分。
如果按照孟女士的說法,即一旦提及美國的制裁措施以了解匯豐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等同於允許外國法律來界定該行為的實質。這並不正確,加拿大法律就可以確定,所指控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是否構成欺詐。
孟女士的「雙重犯罪」分析方法,如果運用在引渡欺詐和其他經濟犯罪的罪犯時,會嚴重限制加拿大履行國際義務的能力。
欺詐罪具有很大的潛在範圍。它可能涵蓋範圍廣泛的行為、大量的時間以及在多個地方或轄區的行為、人員和後果。經驗表明,許多欺詐者特別受益於國際交易,通過這種交易他們可以掩蓋其身分和欺詐收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