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5月起可作呈堂證供

[2020.04.25] 發表
5月1日起,電子數據將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圖為辯護人閱看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並發表質證意見。(網上圖片)

【明報專訊】信息化時代,人們的一言一行都被記錄下來,而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就讓事實變得更加有據可查。5月1日起,微博、微信、支付寶等更多電子數據在內地將正式成為呈堂證供,為打官司提供事實依據。內地知名法律界人士提醒,一旦發生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帳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發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細化了五大類各種形式電子數據的種類,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份規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

事實上,在法院以往的審判過程中,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電子交易記錄等已經可以作為證據。北京首特律師事務所方富貴律師告訴大公報,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日常收藏保存有用信息

2019年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對於擴展證據收集途徑、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至於具體實施中,民眾應如何保存證據,多位業內人士均提醒,在日常要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微信語音記錄,並做好保存工作。方富貴認為,日常在使用和運用電子數據過程中,要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微信語音記錄,內容盡量清晰、準確,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賀國帥及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張璋律師亦提醒,要注意審查相關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並盡量對相關內容作公證。

另外,一旦發生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帳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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