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政策增剝削風險 菲傭上訴爭外宿權
【明報專訊】來港工作的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2016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相關政策,惟遭駁回,菲傭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認為政策增加僱主剝削外傭享用休息權利的風險,建議如僱傭雙方已達成批准外僱外出居住的協議,毋須受法例規管。
假日或被要求完成家務才可外出
代表上訴人Lubiano?Nancy?Almorin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表示,外傭受《僱傭條例》保障,享有休息日的權利,惟須與僱主同住的規定,增加外傭受剝削的風險,例如要求外傭周日完成部分家務才可外出休假,形容情G導致外傭受《基本法》第39條保障的權利受損。
石永泰引述人權組織Justice Centre於2016年3月出版的報告,稱逾60%受訪外傭認為,當僱主要求她們於休息日工作時,她們無法拒絕;7.7%受訪外傭稱晚上會定時遭僱主叫醒要求工作。石形容外傭議價能力低,只能接受僱主的不當要求,建議如僱傭雙方已達成批准外傭外出居住的協議,便毋須受法例規管。
上訴庭法官問,如外傭獲准連續休假3天,休假期間是否仍應返回僱主家中。石永泰認為,根據勞工處的解釋,外傭受僱的整個時期均須居於僱主家中。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居住」(reside)與「留宿」(stay)概念不同,如外傭選擇休息日往澳門旅遊,或到朋友家暫住,不屬「居住」,不受法例規管。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CACV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