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積口罩哄抬價格 法務部:最重7年徒刑

[2020.02.01] 發表
武漢肺炎疫情延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31日起政府全數徵用台灣口罩工廠的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每日共約400萬片。圖為台北市一家醫療器材店貼出口罩等防疫商品售完告示。(中央社)

法務部昨天晚間指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延燒,確保防疫物資數量充裕,加強查辦囤積口罩、哄抬價格,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已在昨天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也從昨天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台灣業者生產的口罩。

新聞稿指出,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哄抬、囤積商品牟利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的囤積、哄抬防疫物資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3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指出,為防止廠商或店家在防疫期間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造成民眾搶購及恐慌,法務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即日起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

法務部也呼籲販售口罩的商家及通路業者,切勿貪圖利益,趁機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以免觸法。

此外,為有效執法,使染病民眾能確實遵守主管機關防疫指示,以減少疫情擴散的風險,法務部已主動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染病不遵行指示、第63條散播疫情假訊息等刑罰規定的修法建議。

法務部草擬刪除「明知」的要件及增加疑似染病、並採危險犯體例修正成有傳染第三人之虞的要件,且加重散播或以傳播工具散播假訊息的刑責,送交行政院邀集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共同研議,期許能擴大保護層面及遏止疫情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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