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襲警搶犯被告准保釋 禁足3區保金50萬 官倡研電子監控裝置 免未審先囚
【明報專訊】餐廳股東涉去年11月參與「和你shop」示威,被控4項襲警和1項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罪,還押候訊。他昨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准,當中保釋條件嚴厲,包括禁足油尖旺、中西區和灣仔區,並須交出50萬元保釋金。法官稱,拒絕保釋的做法等同令被告未經定罪下遭拘禁,建議政府和社會各界考慮引入電子監控裝置。有立法會議員認為議題值得研究,但擔心本港禁足令範圍廣闊,電子監控裝置的定位準繩度或受影響。
被告韋穎恆(35歲)被控去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千O」外襲擊4名警員。他另被控同日襲擊和阻礙正看守兩名被捕者的警員,意圖令兩名涉刑事疰a的被捕者逃離警方羈押。
法官黃崇厚昨聽畢控辯雙方陳辭後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包括被告須交出50萬元現金作保釋金,另由兩名執業律師各交出兩萬元及自簽擔保8萬元作人事擔保,此外被告不得離港、每日須到警署報到、遵守晚上7時至翌晨9時的宵禁令,以及禁足油尖旺、中西區和灣仔區,當中禁足範圍以區議會選區分界為準,但豁免被告乘搭港鐵經過上述範圍,以及前往律師樓開會的情G。
官稱有時難以評估重犯潛逃風險
黃官特別提到,相關案件向法庭申請保釋時,控方均以有重犯和潛逃風險為由反對被告擔保,理由屬合理和可理解,但法庭有時無法輕易評估當中風險,尤其涉及沒案底、看似背景良好的被告,控方同時無法證明他有重犯或潛逃風險。黃官又說,相信有些人不止涉及一次違法行動,但法庭同時無法斷定相關者會否再犯,無法輕易拒絕被告保釋,否則等同被告未經定罪下便遭拘禁。
稱成效難料 「唔試過就唔知」
黃官認為,在現代科技可行的情G下,政府和社會各界應考慮引入電子監控裝置,形容相關做法雖有其利弊,同時未知成效,但「未試過就唔會知」,形容應在公眾利益和被告權利下作合適平衡。
技術或有局限 莫乃光:值得研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稱,部分外國法院設軟禁(house arrest)做法,讓被告等候審訊期間軟禁在家,除了對被告使用腳鐐,還在被告住所一帶設監控器材,但本港法院設下的禁足範圍廣闊,例如限制被告前往全港商場,甚至油尖旺等區,假如採用相同科技,相關器材的定位準繩度或受影響,「可能隔一條街都當係(違反禁足令)」,屆時會衍生被告違反保釋條件等更多問題。他又說,政府和立法會均未討論過有關議題,認為值得研究。
保安局發言人回應稱,對於任何有助執法部門工作的建議,局方均會考慮。
【案件編號:HCCP645/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