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淫女「罪惡昭彰」 官重囚17年 轟被告禽獸不如 讚事主勇敢成榜樣
【明報專訊】現年59歲的貨車司機自女兒11歲起,多次與她共浴和性交,女兒怕引致家庭破裂、擔心父親發怒等理由啞忍。直至前年與父親爭吵,遭威脅沒收家門鑰匙,才請求友人協助報警揭發事件。父親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8項亂倫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昨日判刑時形容,即使動物都會保護自己的子女,而她擔任法官多年,未曾聽聞如此長期和罪惡昭彰的侵犯情節,決定重判被告入獄17年半。
共浴性侵逾10年 寫信予女兒籲勿作證
現年59歲的被告原被控於2006至2018年在屯門某單位18次強姦女事主X。於前年撰寫兩封信予X,藉此煽惑和誘使X不要在8項屬交替控罪的亂倫罪,以及針對他的法律程序中作證。他其後承認8項亂倫和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其餘控罪則存檔法庭。
高院法官杜麗冰形容,被告濫用父親的地位向女兒施暴,行為極度令人憎惡,斥「有些人或會認為(性侵女兒的)行為屬禽獸所為,有些人甚至認為禽獸不如,因為在動物世界內,即使動物都會保護自己的子女」。
報告:自7歲起被父監控 離間母女關係
杜官指出,創傷報告顯示,事主自7歲由內地來港時,被告便控制她與其他人通電話,監察她與外婆、朋友的通話,更恐嚇事主,如她與男孩子外出,對方便會遭其黑社會的朋友傷害,導致事主不敢認識朋友,變得孤獨,其後更遭被告性侵。
除此之外,被告有系統地離間事主與母親之間的關係,包括要求事主與自己同睡,妻子卻睡在客廳梳化,更在妻子教訓女兒時,故意站在女兒一方,又為女兒買禮物,令妻子變得妒忌,更數次嘗試自殺。由於事主擔心母親得悉自己遭性侵後將再自殺,故一直沒告知任何人。
報告指出,現年24歲的事主承受創傷後遺症和長期失眠,更自中學開始發噩夢,認為被告劫去她的純真和童年,事主自己變得無價值和卑賤,同時感到自責,需要接受長期心理輔導。
杜官勉勵事主勿感羞恥
杜官形容閱讀報告時感到心力交瘁,並特別向事主表示,她毋須感到羞恥和無價值,讚揚她勇敢地打敗惡魔般的父親,成為其他受性剝削女生的榜樣,「如果我有幸與事主見面,我將會以最高敬意與她握手」。
【案件編號:HCCC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