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依立會條例 補選夠時間舉行
【明報專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6條,立法會補選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本屆立法會任期於明年9月30日完結,即是明年的6至9月也不得舉行補選,補選要在明年5月31日或之前舉行。換言之,按條文理解,今次區諾軒及范國威的原議席出缺,時間上符合補選時間的條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前年回應有立法會議員被取消資格時,曾表示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選舉管理委員會籌備補選大約需要6個月。若由今日推算,如果有補選,大概要在明年5月、6月前舉行,即當選者只有3個月任期。
區諾軒和范國威原屬的議席出缺何時補選尚未有消息,參考過去最近立法會任期完結舉行的一次補選,是2015年10月1日湯家驊退出公民黨和辭任立法會議員而引發的新東補選。當年政府在10月23日宣布將舉行補選,提名期由2016年1月5日開始,2月28日投票,最終楊岳橋勝選,任期半年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