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產案 馬恩國母子獲判四分三
【明報專訊】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遭同父異母的姊姊馬蕭蕭興訟,爭奪30年前去世父親、愛國畫家馬家寶的遺產。二人各自爭議其母的婚姻屬有效婚姻。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裁定馬家寶的兩段婚姻均屬有效,下令馬恩國母親承繼一半遺產,其餘則由馬恩國和馬蕭蕭以法定信託形式承繼。
官裁馬父兩段婚姻有效
原告為馬家寶女兒馬蕭蕭,被告為馬恩國及其母譚慧敏。原告方指稱,已故的黃月霜(又名黃逸霜及黃嬌)於1958年誕下馬蕭蕭,1961年與馬家寶在同和酒家設婚宴;譚慧敏則於1970年與馬家寶註冊結婚,1971年誕下馬恩國。原告認為,黃月霜和馬家寶的婚姻,符合《婚姻制度改革條例》(下稱條例)下「新式婚姻 」的定義。被告方則爭議上述婚姻沒公開慶祝,不屬「新式婚姻」。
馬家寶兩名徒弟供稱,當年獲馬家寶母親邀請到同和酒家吃晚飯,當日飯菜比平常豐富,馬母更宣布「四姑(即黃月霜)正式入門馬家」,眾人舉杯慶祝。法官陳江耀於判辭表示接納馬家寶徒弟的證供,認為馬母當時公開確認二人的夫妻關係,又形容馬家寶當年經濟狀G不佳,沒理由奢侈地設宴,《條例》亦沒就婚禮設任何標準,遂裁定馬家寶和黃月霜當年舉行簡單及符合「新式婚姻」定義的婚禮。
馬家寶另一學生供稱,譚慧敏於1966至67年間跟隨馬家寶學畫,後來曾遭黃月霜在街上追罵「你個狐狸精,搞我老公」。譚作供時否認事件,只稱一個女人要求她歸還畫作。陳官在判辭裁定譚的證供不可信,裁定譚當時已知悉馬蕭蕭的身分,以及黃月霜與馬家寶的婚姻關係。
同父異母姊姊獲判四分一
但陳官指出,「新式婚姻」的法律地位,在《條例》於1971年生效後才被確立,而譚慧敏早於1970年已與馬家寶註冊成婚,裁定兩段婚姻均屬有效。陳官同時下令,譚慧敏可承繼馬家寶一半遺產,其餘則由馬恩國和馬蕭蕭以法定信託形式承繼。
馬家寶為中國著名寫實派畫家,師承國畫大師高劍父和著名油畫家李鐵夫,不少作品記錄香港社會變遷和民間生活點滴,遺下300多幅畫作。馬生前曾獲時任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梁威林邀請,繪畫毛澤東和華國鋒肖像,至1985年去世。
【案件編號:HCAP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