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執法傷亡賠償 須屬刑事案受害人

[2019.11.02] 發表

【明報專訊】前晚有社工於旺角疑遭警員以警棍擊傷頭,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昨提到,事主若不滿及認為因警方執法而受傷,除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可考慮申請社會福利署「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計劃向因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以致無辜受傷的人或其遺屬提供經濟援助,申請者毋須接受經濟審查。

據社署資料,申請者需符合一些條件,例如事件須已成為刑事訴訟案件或已在合理時間內報案;事發時合法留港;申請需於事發後3年內提出;受害人因事件死亡、永久傷殘、留醫不少於3日或由註冊醫生或中醫證明病假不少於3天。

計劃包括暴力傷亡賠償及執法傷亡賠償,分別由暴力傷亡賠償委員會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及審批申請,按個別情G批出賠償額。

一男眼部遭槍傷 江永祥:不清楚其角色

前晚旺角與太子驅散行動期間,一名男子眼部及一名老婦腳部受傷。被問警方有否主動調查及涉事開槍警員需否負刑責,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表示,不清楚相關人等受傷原因及其角色,當中有人戴茖冀r面罩,難判斷對方是街坊、路過抑或參與非法集結。

江永祥說若有圍觀市民於警方執法期間受傷,警方表示慰問,但稱警方曾呼籲無關人等盡快離開。至於有否主動跟進個案,他強調警方很想跟進,但涉私隱問題,難向醫院取得傷者資料,呼籲事主主動聯絡。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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