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項保證」 美台斷交後關係基石
[2019.09.19] 發表
1979年華盛頓與台北斷交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列明「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1982年華府與北京協商《八一七公報》期間,時任美國總統列根又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處長李潔明向台灣總統蔣經國作出「六項保證」,台灣於公報簽署翌日對外公布「六項保證」的內容。這兩者構成美台關係的基石及美國對台軍售的依據。
美國眾議院2016年通過的決議案,首度以書面形式表述「六項保證」,包括:
●不贊成為對台軍售設定結束期限;
●不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擔當調停角色;
●不會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沒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八一七公報》並不意味美國對台軍售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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