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罪可囚終身 大狀:醫局片段證據不弱

[2019.08.21] 發表

【明報專訊】有警員懷疑在醫院病房虐打被捕長者,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表示,涉事警員可能干犯侵害人身罪、施行酷刑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施行酷刑罪最高可判囚終身。另外,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醫管局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不是一個薄弱的證據」,雖然事主疑被虐打時是醉酒狀態,會影響其證供,但片段可作客觀證據。

大律師石書銘稱,當事人可循民事或刑事追究涉事警員;有關警員可能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或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或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要視乎涉事者意圖及傷者被傷害程度等。

此案被捕其中兩名警員涉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囚3年。

石書銘稱,《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中列明公職人員如在行使職務時,令他人肉體或精神上受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最嚴重可被判終身監禁。另外,警員可能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惟他認為事件中警員不只是瀆職,而是對被捕者作無理及嚴重傷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比較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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