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民意在握」 董2002年引入問責制
【明報專訊】修例爭議引發撤換官員的討論,2002年時任特首董建華引入「主要官員問責制」,董當年向立法會介紹方案時稱,推行「問責制」是要令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能夠為他們的施政承擔責任;使到特區政府領導層理念一致,方向明確,達至「民情在心,民意在握」。
問責制實行近17年,第一名問責下台的是2003年主責推動《基本法》23條立法但失敗的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同年時任財政司長梁錦松因「偷步買車」請辭;2004年,時任衛生福利及食物局長楊永強因被指處理SARS表現未能令人滿意,體現問責制精神請辭。
張炳良在專訪提到前特首梁振英曾作「內閣重整」,2015年7月21日,國務院宣布根據梁振英的「提名和建議」,免去時任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和公務員事務局長鄧國威職務,梁沒直接回應是否「炒人」,曾德成稱是「樂意退休」,鄧則稱是「預計不到的家庭理由要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