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解讀:不在同一場景 不在暴動範圍

[2019.06.18] 發表

【明報專訊】警務處長盧偉聰昨稱沒說「整個事件是暴動」,而是指小部分人的行為涉干犯暴動罪,而暴動罪檢控門檻很高;有法律界人士相信,他的說法或是指若有示威者並非身處同一場景,便不應認為自己是暴動範圍的人;另有法律界人士批評使用「暴動」字眼不智。

公安例:集結損安寧 即屬暴動

根據《公安條例》,若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干犯暴動罪。翻查旺角大衝突首宗案例,3名被告分別因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擲竹枝,均被判入獄3年。法官沈小民當時說,參與暴動者即使沒有作進一步非法行動,但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亦屬「共同犯罪」。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相信,盧偉聰的說法,意味若有示威者並非在同一「場景」下,就不應認為自己是暴動範圍的人;惟他亦舉例,若有人掟磚,附近的人亦有被當成參與暴動一分子的風險,這要視乎其距離與當時行動。至於現時有5人涉暴動罪被捕,李安然稱,拘捕時有合理懷疑認為干犯有關罪行、其後檢控另一條罪,時有發生。

李安然並稱,暴動罪其中一個元素為「破壞社會安寧」,但這元素並非只指極端行徑如燒車胎等,曾有其他控罪的案例,插隊上巴士已能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翻查有關案例,被告曾在排隊隊伍中推撞,以至襲警;該案法官指出,推撞隊伍意味破壞社會安寧即將發生,襲警屬持續破壞社會安寧。

翻查資料,無論特首林鄭月娥抑或盧偉聰,均曾以「暴動」形容上周三的立法會外衝突。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昨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稱,即使特首以「暴動」標籤、定性,在法律上並無意義,觸犯刑事法律與否,最終是由法庭決定。資深大律師潘熙稱,理解警方以某3個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集結、並涉拒捕及破壞社會安寧而可能干犯暴動罪;惟若將整場示威定性為「暴動」,會令參與者感到憤怒,因自己什麼都沒做卻被指參與「暴動」。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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