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婦挖姊眼球案將傳3證人
【明報專訊】五旬智障婦涉在港島大坑的家中,突以手挖出大姊左眼眼球一案,上次提堂時被兩名精神科醫生評為不適宜答辯,並披露被告的智商只有1歲9個月,昨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下周二(28日)審訊,屆時會傳召被告二姊、治療大姊的急症室醫生及警員作供。
無業的被告馬慧k(59歲)昨日坐輪椅,由4名女警押解上庭應訊,期間頻密發出叫聲,手部亦有掙扎,需要由女警按茼o。
被告現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指被告於上月30日在香港跑馬地新村街勤輝大廈一單位內,對女子馬慧娟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控方:不能縮減審訊程序
控方舉出案例「梁啟安案」指出,精神有問題的病人仍有權就控罪抗辯,不能因其精神狀G縮減審訊程序,變成只需控方證案;故建議開庭讓控方證實案情,並預計傳召3名證人,即被告的二姊、警員和治療大姊的急症室醫生。
辯方表示,醫生報告需要時間準備及完成,故同意醫生出庭作供可以盡快處理案件。裁判官押後至5月28日審訊,讓控方證案。
【案件編號:ESCC1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