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港人港審 追溯權必須 不設日落條款
【明報專訊】中聯辦開會表態支持修訂《逃犯條例》,與會者會後引述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會上表明,「港人港審」不可行,亦稱不應為修例設「日落條款」(即只處理台灣殺人案單一個案),及條例定要有追溯權,生效前的罪行一樣可提出移交疑犯。不過,王席間提出各界可就條例提「微調」建議。
大律師會:如涉政治理由 應解釋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昨回應,港人港審「法律上絕對可以做到」,稱日前12名現任及前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聲明有提及相關事情,認為中聯辦如認為政治上不能做到港人港審,就應向港人解釋。
港區人大代表黃友嘉會後覆述,中央就修例的改動「不會有好大轉變的空間」,表示中央不會同意「港人港審」。政協施榮懷引述王志民提到,如逃犯條例不設追溯期,一立例即會赦免一大批本應被追溯的罪犯,「一個人都未遣返,就釋放一大批犯人」。
有與會者形容,王志民昨日像為各人補課,並逐點回應其他建議。對於外界提出「域外法權」方案,即香港可審理港人在外地罪行,以取代修例,與會者引述,王志民提到中國曾被外國列強入侵,劃分成不同租界,反問香港是否要回到當時「美人美審、法人法審」地步。至於「日落條款」,王說若為台灣殺人案度身訂做法例,如此「勞師動眾」只為一案,之後為另一案再修例,是為立法會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