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權勢 教練長期性侵女選手
【明報專訊】國家級田徑教練「阿龍」(化名)長期指導女選手「小美」(化名)田徑訓練,利用被害女參加國際賽事需仰賴指導推薦、及未來就業需倚仗他安排,從2012年5月至2015年10月,連續30次帶她到摩鐵嘿咻,經被害人提告,台中地院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將他判刑5年10月。得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阿龍」是「小美」就讀北部某國中的學務主任兼田徑隊教練,自她就讀國中二年級即2006年9月起擔任她的田徑教練,她於2011年9月上大學後,仍繼續接受他的田徑訓練指導至她就讀研究所。
「阿龍」除規劃、安排她參與台灣、國際各項田徑賽事,並保管及管理她各類比賽獎金,未料他罔顧師生倫常,自她就讀大學一年級下學期起至就讀研究所一年級上學期期間,從2012年5月間起至2015年10月間止,利用載她至台中上課機會,以每月1次之頻率,至台中市區摩鐵,對因有監督關係而隱忍屈服之被害人性交得逞,共計30次。
經被害人提起告訴,「阿龍」坦承與她發生性行為,否認利用權勢性交犯行,辯稱「我們是兩情相悅」。
「小美」證稱,「從大學二年級下學期開始,我覺得不想再跟他發生關係了,所以我會在他開往汽車旅館的路上跟他說我們不要再去旅館了,並說我不喜歡每周去汽車旅館發生關係,但他都會不開心」。
「小美」又說「有一次,他跟我說如果我沒有繼續跟他維持這樣的關係,在我未來訓練及就業就會有問題,因為他在縣政府有權利申請工作缺額,我會擔心,害怕如果撕破臉會失去就業機會,所以我只好配合他,他有國家級的教練證,要有國家級的教練證才能帶選手出國比賽」等語。
法官查出,「阿龍」自承「小美」的成績在遴選時會呈報她的指導教練,做為遴選參考等語。
證人「阿正」教練證稱「教練可以影響遴選結果,選手秒數只有些微差距時,教練可以推薦,至於秒數有些微差距的選手是由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自行認定,但是教練可以去該協會拜託,讓選手選上,只要教練和該協會關係好,選手就容易選上」。
由上可知,被害人「小美」顯係基於「阿龍」為其教練,迫於無奈方繼續隱忍他的侵害,實非因與他基於兩情相悅,而與「阿龍」為性交行為。
合議庭審酌,「阿龍」為「小美」的田徑教練,本應行為端正,以為學生之表率,竟利用身為教練權勢,違背她對他的信任,利用搭載她至台中上課之機會,對她為性交行為,次數多達30次,時間長達3年,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