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辰促先撤回修逃犯例草案

[2019.04.23] 發表
田北辰

【明報專訊】政府一直以港人陳同佳涉台灣殺人案為由推動《逃犯條例》修訂,惟陳或最快本月底獲釋,意味政府或未能趕及修例。港區人大代表、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圖)表示,在月底、甚至7月休會前通過修例機會渺茫,他促請政府先撤回現有修例草案,否則若在投票當天涉案人又已離港的話,他不會投票。他反建議政府先針對台灣殺人案修例,按現有與沒簽署移交逃犯長期協議國家的做法,須經立法會和法庭審議移交逃犯要求,但修例涵蓋中國內地和台灣在內,也不用豁免9項商業罪行。

倡擱置「特首啟動」爭議部分

田北辰強調希望能將陳同佳繩之以法,惟認為政府修例草案中,改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方式啟動移交請求,再由法庭審議,雖可更有效保密,但此修改有爭議,既然現時陳同佳已在香港被扣押,毋須考慮其潛逃風險,建議先擱置此方面的修改,先快速通過將內地與台灣一併納入現時可單次移交逃犯的地方,以處理台灣殺人案。他相信此做法阻力最小,商界亦不會反對。至於民主派建議修例設下日落條款,在處理台灣殺人案後即失效,田北辰表明不會支持。

保安局一直強調修例除處理台灣殺人案外,亦為堵塞制度漏洞。田建議長遠應修例擴大香港刑事法庭對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地方涉嫌犯法的管轄權,非香港永久居民則移交到罪行發生地審理,至於其他地方提出移交逃犯要求,改由經特首發出證明書,再由法庭審議,才可將相關人物移交。他解釋,若內地或台灣公民犯法後潛逃香港,內地或台灣提出移交要求,則經特首發出證明書,待法庭審議後,將他移交到內地或台灣受審;若香港居民在內地或台灣犯法,之後回到香港,內地或台灣可要求香港基於該區提出的證據,在香港法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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