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被炒領就業保險金 僱主反對裁判庭認定不可領
未經許可取走機構物件用公司車運回家

[2019.04.14] 發表
失業加人可以到聯邦政府大樓申辦領取就業保險金。(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加西卑詩省X機構的一名員工A,被炒魷魚之後向加拿大就業保險委員會申請就業保險金,但該員工的原僱主X公司提出反對,稱這名員工是因為涉嫌偷竊和不聽指揮導致自己受傷才被解僱,不應該享有就業保險金。最後社保裁判庭(Social Security Tribunal)裁定,該員工確實是因為行為不當(Misconduct)而被解僱。

就業保險委員會與X公司之間爭論的焦點,在於如何界定行為不當。根據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的多宗舊案,「行為不當」必須是當事人的確有做出那樣的行動;該行為必須是有意而為、故意的,或者是粗心/魯莽到可以被認為是有意而為;該行為必須是當事人知道會損害本人對僱主的職責,會導致本人的解僱;該行為必須是解僱的真正原因而不僅僅是藉口。

解僱涉事員工的X機構,是一家慈善組織,為低收入者提供家具、衣服和其它捐贈物品。而A員工是在X機構已經工作了12年。

機構稱,A員工未經許可,就從機構的場所拿走鳥形花園裝飾品,裝進機構的送貨卡車,私自將這些公家物品拿回自己家中,違反了機構的規定;有時則支付最低的費用,就把捐贈給X機構的物品「買」回家。

而且,A員工把公家物品拿回家時用的是公家的送貨卡車,這也是違反了機構的規定。

A員工承認上述事實,但他辯稱,他從沒想過因此失去工作,他認為僱主是在找藉口解僱他。

但既然他已經承認,則裁判庭就認為, A員工確實是有做出了所指控的行為。而且這樣的行為只能是A員工有意而為,自主的決定,不是偶然、無意識或粗心的行動。

X機構稱,他們的政策始終如一:未經管理層授權,員工不得將留在中心或捐贈給中心的物品拿走,並且不允許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個人目的使用送貨卡車。一旦觸犯,主管將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解僱。

而A員工則表示,他這樣拿取中心的物品作私人用途並非一次,以前從未有過問題,僱主一直容忍這樣的做法。把運貨卡車作私用也是同樣的情況,只要私用時離正常送貨路線不太遠就沒問題。

但是在解僱他之前,僱主突然收緊政策,令他沒有時間了解到新規定。而且他拿走的物品被擺在自助餐廳內已有1個多星期,沒有人對它們表現出任何興趣,而且還已經是破損,沒有任何價值,無論如何都會被扔掉。就連他把這些物品裝車時,大家都看到了,連主管也看到,卻沒有人說一句話。

而裁判庭則認為,X機構的有關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加重懲罰的新內容被廣泛地張貼在機構的各個辦公室,而且員工們之間也多有討論。連A員工自己都承認,被炒魷魚之前幾天,他在食堂看到過這份文件,而他卻聲稱沒有仔細閱讀,這就不是僱主的責任,而是員工的責任。

而且A員工在2018年4月,就因為不聽指揮,無視工作守則,自行搬動一架沉重的鋼琴,導致自己的脊背受傷。為此X機構向他發出解僱通知,認為他不適合這個工作,但給了他6個月的寬限期。如果在這6個月內,A員工還是不遵守規定和程序,就會被立即解僱。而A員工卻還是頂風作案。

至於主管看到了卻沒有阻止的說法,裁判庭認為,無論主管阻止與否,這些行為就是違反了規定,而且主管當時不阻止,可能是因為很多的其它原因。

還有私用運貨卡車的問題,僱主的政策一直非常明確,但A員工卻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這就損害了他對僱主履行的義務,可能會讓自己丟掉工作,他對此也非常清楚卻還是我行我素。

最後A員工辯解稱,僱主解僱他是為了「殺雞儆猴」,甚至在他家附近停放一輛該機構的卡車作為恐嚇。

裁判庭則認為,X機構都已經給出一個為期6個月的自動離職通知,等於是設定了一個很明確的邏輯關係:只要再犯就會被立即解職,偏偏A員工就是去踩了這條紅線。

最後裁判庭認定,A員工是在明知自己會因此被解僱的情況下,我行我素地偷盜物品和私用公車,違反了僱主的規定,並因此失去工作,因此支持X機構的上訴請求,不允許A員工申領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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