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資逾200元屬大賭博 逾500元者拘5天
[2019.04.12] 發表
【明報專訊】黑龍江省公安廳近日對《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賭博違法行為治安處罰裁量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進行修訂後,規定個人賭資在2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屬於「參與賭博賭資博大」,處以500元以下罰款;賭資在500元以上者,則處5天拘留。
根據修訂,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賭博、開設賭場,尚不夠刑事處罰者;為未成年人、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組織他人出境賭博者;為賭場接送參賭人員、發牌做莊及兌換籌碼者;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者;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者等等情況,均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情節嚴重」,涉事人員將被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至於不以營業為目的,親戚之間進行的帶有財物輸贏、親屬以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啤牌等娛樂活動,均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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