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視作配偶 長津申請人覆核社署 代表大狀:判決影響深遠 同居或可申公屋

[2019.02.16] 發表

【明報專訊】報稱與女性伴侶同居的66歲男子,指自己申請長者生活津貼(長津)時,因社署內部政策視同居者為配偶,遭社署要求提供伴侶的財政資料。他其後因拒絕提供相關資料,遭社署暫緩其申請。他質疑社署錯誤地將同居伴侶視為已婚伴侶,以及錯誤地將同居者視為配偶,遂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署方決定違法。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指出,倘政府將「同居者」視作「配偶」,或會影響其他福利援助項目,包括同居者也可申請公屋。明報記者

拒交伴侶財政資料 申請遭暫緩

根據入稟狀,申請人為包國灝;答辯人為社會福利署長。入稟狀指出,申請人現年66歲,他於1985年離婚,其後未有再娶,至2017年與一名女性伴侶同居,惟他們沒結婚,各自財政獨立。申請人同年10月踏入65歲,遂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他在申請表上表明自己與另一人同居,並在「居住類別」一欄表明「寄住」。由於他認為自己沒有配偶(spouse),故只在表格上提供自己的入息及資產資料。

申請人稱與女伴財政獨立

入稟狀又指出,社署職員前年10月至去年11月間,多次要求申請人提供伴侶的財政資料,申請人多次拒絕,並指同居者(cohabitee)和配偶(spouse)屬不同概念;申請人質疑署方侵犯《基本法》第36條中保障他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及侵犯其伴侶的私隱權。

不過,署方指其內部政策視同居者為配偶。即使申請人表明自己和伴侶的財政互相獨立,只要他們一同居住,署方便不會接受上述解釋,因相關人士彼此在財政上有互相依賴(mutual dependency)。署方最終於去年11月向申請人表示,未就申請人的津貼申請作最終決定,但假如申請人繼續不提供相關資料,署方無法繼續處理其申請。

指社署認為同住即表財政互相依賴

申請人一方認為,「同居者」和「配偶」在字面和法律上均有不同意思,認為「已婚伴侶」及「配偶」對受過教育的人而言,只能代表情侶合法結為夫妻,質疑社署錯誤地將同居伴侶視為已婚伴侶,以及將同居者視為配偶,在演繹政策方面出錯,要求法庭裁定署方做法違法。

本報記者昨到申請人報住的鑽石山宏景花園單位拍門,沒有人回應。

代表司法覆核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相信,倘今次司法覆核成功,或影響到其他福利援助項目。潘熙解釋,將同居者視作配偶並不合理,因為「配偶」是有婚姻關係的夫婦,而「同居」並不涉及法律關係,所以申請公屋、報稅,均不會將「同居者」視作「配偶」。他指若今次社署將「同居者」視作「配偶」,可推演到兩個同居者亦可申請公屋,甚至兩個同性同居者亦可申請某些福利。

對於社署有否內部政策將同居者視作配偶,以及現時哪些社署處理的資助或福利計劃將同居者視作配偶等,社署回覆稱,由於個案正處於司法程序,不宜評論。

【入稟編號:HCAL4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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