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漢凌晨公路翻車無目擊者
舉證難撤危駕罪 醉駕罪成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駕駛的汽車在400號公路夾皇帝路(King Rd.)附近失控翻車﹐男子其後被控醉駕及危險駕駛。但由於意外發生在郊野地區﹐沒有其他目擊者﹐而且車禍又不涉及其他車輛﹐因舉證有困難﹐最終危駕罪名獲撤銷﹐但醉駕罪名則成立。
去年9月17日凌晨時份﹐由姓凌的華裔司機駕駛的Jeep﹐在皇帝路轉入400號公路西行線附近失控﹐汽車衝往斜坡後翻側。汽車擋風玻璃爆裂﹐安全氣袋彈出。凌右額、右小腿及手臂輕微擦傷﹐但神志仍清醒﹐於是自行爬出車廂。
其後﹐有人在距離車禍現場800米的地方(12985號Weston Rd.)﹐發現凌站在路邊求救﹐一對男女開車路過時見狀﹐便替他致電911。
約克區警方接報到場﹐經酒精呼氣測試後﹐相信凌的血液酒精含量超標。警員要求凌某到就近警局作進一步測試。
測試報告顯示﹐在事發當日凌晨1時半至3時26分之間﹐凌某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介乎140至215微克。在凌晨4時57分為157微克﹔5時18分則是148微克。
事件中﹐凌某雖被控危險駕駛及醉駕。但檢控官其後在庭上向法官建議﹐撤銷危駕罪名﹐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失事汽車如何失控衝落路邊斜坡。
根據加拿大刑事法﹐危險駕駛是指司機的駕駛行為偏離正規。
凌某解釋﹐他因為閃避一隻浣熊﹐才導致汽車失控。法官對此說雖有保留﹐但由於事發時﹐意外現場沒有其他車輛或目擊者﹐凌某當時又沒有接載其他人。汽車翻側在路邊斜坡﹐只能顯示汽車當日的確發生意外。
但檢控官因無法舉證﹐證明事發時﹐凌某的汽車為何及如何失控﹐導致意外﹐故接受檢控官建議﹐撤銷該控罪。
但凌某醉駕罪名則成立。法官指出﹐無論直接證據或環境證供都顯示﹐汽車失事時﹐凌某是司機。雖然他們無法確認意外發生的時間﹐但有理由相信﹐意外是在凌晨1時半至3時26分期間發生﹐而凌某當時體內血液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140微克﹐故裁定凌的醉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