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獨立意見 律政司不控鄭若驊 獨立屋僭建 檢控其夫潘樂陶

[2018.12.22] 發表
本報今年初揭發律政司長鄭若驊(左圖)及丈夫潘樂陶(右圖)的兩間獨立屋有多處僭建,鄭若驊當時承認警覺不足,就引起不便致歉,又稱購入獨立屋時情况已如報道所指。本身為工程師學會前會長的潘樂陶亦發聲明致歉,稱當年以現狀購入大宅,當時沒就大宅有否僭建徵詢專業人士。刑事檢控專員昨發聲明表示會檢控潘樂陶,但不檢控鄭若驊。(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及丈夫潘樂陶年初被本報揭發二人的兩間獨立屋有僭建,刑事檢控專員昨發聲明表示,考慮獨立法律意見及屋宇署證據後,認為鄭若驊獨立屋包括地庫及天台屋等僭建物是她購入前建成,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決定不檢控鄭若驊;潘樂陶的獨立屋僭建水池,則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會檢控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

明報記者

鄭若驊和潘樂陶分別於2008及2012年購入大欖海詩別墅4號及3號屋,本報揭發兩屋有多處僭建物,包括地庫、天台屋、簷篷及外牆擴建物等。負責該案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昨發聲明,表示屋宇署調查後建議就3號屋僭建物檢控聯名業主潘樂陶及其女兒潘穎欣,不檢控4號屋業主鄭若驊。

稱鄭若驊購屋前已有僭建 故不檢控

潘3號屋水池「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梁卓然解釋,為免可能產生偏頗或不當影響印象,已委託蔡維邦資深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蔡認為只有潘樂陶3號屋的水池構築物,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據2007及08年航拍照片,鄭若驊購買4號屋前,天台屋、簷篷及外牆擴建物等已建成,加上專家意見稱無可靠測試評估地庫建造日期,並有其他證據指稱地庫於鄭購入前已建成,其他較小型僭建物亦無法查明建造日期,因此不檢控鄭若驊。專員亦表示,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亦無足夠證據達至定罪。

違例可囚2年罰款40萬

聲明又稱,已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 申請傳票。據條例,違反上述條文,可被罰4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查冊,鄭於2008年10月透過其獨資擁有的「柏星發展有限公司」,以2600萬元購入4號屋。據地政總署2007年11月及2008年12月高空圖,天台屋和外牆僭建物等在該期間出現,上手業主為建築師梁世雄持有的公司。《蘋果日報》購得2008年7月的高空圖片則顯示,鄭購入4號屋前已出現天台屋及外牆僭建物。

至於潘樂陶與女兒聯名持有的3號屋,於2012年10月以約2700萬元購入,與4號屋有出入口連接,僭建物包括地庫、天台屋及水池等。潘樂陶曾稱獨立屋是「以現狀購入」,惟本報發現他購入相關物業時的買賣協議,內有額外條款註明買家確認曾被律師提醒應聘認可人士檢查,亦應取得測量師報告。地政總署2012年9月高空圖片則顯示,當時3號屋未見水池。

屋宇署稱所有僭建4月已拆除

屋宇署昨回覆本報表示,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已先後就3號和4號屋僭建物提交糾正工程方案,並獲接納,所有糾正工程已於今年4月底完成。記者昨到場觀察,兩屋多處僭建物包括水池及天台屋已清拆。據土地註冊處文件,兩間屋一直無被屋宇署「釘契」。對於會否跟進或檢控上手涉及僭建的業主等,律政司發言人昨稱無補充。

熟悉房地產法例的律師謝天良相信,刑事檢控專員是基於「合理達至定罪的機會」決定是否檢控,其中如僭建地庫如何蒐集證據證明建造時間,年代久遠有一定難度;至於鄭若驊購入4號屋的轉讓契約列明買家已檢查及按現况購入物業,令人質疑她購入時已知悉或有一些問題出現,但她當時是否知悉所有僭建物則無從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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