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譯或失真 法官強調格外謹慎
原訟與訟雙方不諳英語
追討欠債案中的原訟方和與訟方均是廿年前來自中國的移民,需要借助法庭傳譯員作供。主審法官在判詞中強調,由於供詞在傳譯過程中或會失真,而且中國文化有異於本國文化,因此在分析雙方的供詞和行為時要格外謹慎。
根據判決書指出,56歲的譚姓原訟人貸方在中國出生及成長,能操廣東話及一點普通話,但卻不諳英語。她在中國只接受10年教育,能讀寫中文,離校後到一間牙膏廠工作,負責套上牙膏唧管蓋,其後在同一廠房從事包裝業務。
她在1996年移民來加拿大,最初也有上英語學習班,但只上了數天就因個人健康理由放棄。她有一名任職廚師的丈夫,月薪3000元,而她也不時從中國的家人獲得金額不固定的收入。雖然譚氏不諳英語,但卻能看懂銀行月結單,知道英語「deposits」(存款)和「withdrawals」(提款)的意思。
判決書亦指出,吳姓與訟人借方也在中國出生,但只接受過小學教育,沒有受過中學教育,只能寫出一些中文,而且完全不諳英文字母。她在中國時於夜市售賣成衣,在1998年移民來加拿大後沒有工作13年,之後才在一間沙律生產工場工作,撫養三個孩子。
法官鄧肯表示,由於原訟人和與訟人皆不諳英語,相信華語供詞在傳譯過程中或會失去意義上的細微差別,並且承認必須考慮她們的祖籍文化背景,因此在判定雙方供詞的可信性時必須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