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上訴 6被告指職級年資低罪責應較輕

[2018.11.22] 發表

【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去年2月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判囚2年。上訴方昨指兩年半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而上訴庭質疑總督察黃祖成為7人中最高級,卻沒有阻止同袍犯案,是否應負較重罪責。代表其餘上訴人的律師紛表示,他們職級、年資較黃祖成低,罪責應較輕,望改判緩刑或即時釋放的刑期。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上訴庭:總督察沒阻犯案是變相鼓勵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指出,本案涉及紀律部隊人員犯案,且違反誠信,均是加刑因素;上訴方同意,但認為量刑時亦應考慮當時前線警察壓力非常大,及受到事主曾健超侮辱性的挑釁才會犯案。上訴庭法官麥偉德則指出,是否應根據各人罪責判刑,而黃祖成為7人中最高級,但當時沒有出手阻止,變相鼓勵同袍犯案,是否應負更重罪責。代表黃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回應「但黃亦沒有參與襲擊」。

代表餘下6名上訴人的律師聞言均表示,他們的職級、年資都比黃祖成低,理應判處較輕刑期。其中警員劉興沛(41歲)一方指,劉是在上司的監視或命令下犯案,故刑期應較輕。早前代表退休警司朱經緯上訴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為上訴人警員陳少丹(34歲)及關嘉豪(35歲)陳辭時表示,他們都不想重返監獄,早前所受的懲罰已經足夠。

控方:共同犯案 罪責應一致

控方反駁指原審法官已考慮當時情?、各人所受的壓力及背景等,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事主沒有受到嚴重傷害實屬僥倖。由於本案是共同犯案,7人罪責應一致,除非有人的角色明顯較重要,才會判處不同刑期。

就定罪方面,控方認為法官已仔細分析影片及證供,定罪並無不穩妥。控方指現時不少市民會以手機拍攝片段或相片,並上傳至互聯網,故希望上訴庭能藉今次聆訊,就網上片段或相片的表面真確性標準訂立指引,讓法庭日後可以跟隨。

【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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