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方式不影響難民定義
指屬「非法」顯然是不人道

[2018.08.05] 發表
圖為進入加國的庇護申請者。(加新社)

【明報專訊】針對最近從美國大量湧入的庇護申請者的身分問題﹐法律專家給出權威解釋。

年初以來從加美邊境上非海關口岸大量湧入加拿大的庇護申請者(Asylum seekers)﹐不僅給安省、魁省各地的難民接納安置工作帶來諸多挑戰﹐而且有關他們的身分識別﹐聯邦政府和安省政府產生較大分歧。聯邦政府定義為「不正規入境者」(irregualr border crossers) ﹐而新上台的安省進步保守黨則歸結為「非法入境者」(illegal border crossers)﹐以此拒絕與聯邦政府合作按照難民政策安置。

對此﹐法律界專家學者給出權威解釋。美國密歇根大學難民和庇護法項目主任、同時也是國際難民法的主要起草人加拿大人哈撒韋(James Hathaway)談到﹕「這裡用『不正規』定義他們﹐是一種模糊用語和委婉表述﹐而用『非法入境者』顯然是一種煽動性和不人道用語。從法律角度看﹐他們肯定不是非法入境者。」

哈撒韋給出國際國內兩個理由﹐首先從國際上看﹐加拿大已於1951年簽署加入聯合國關於難民狀況協議(UN Convention Relation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根據該協議31款﹐接收難民的國家不能以難民入境方式而懲罰難民﹐只要入境難民能展示證明他們「沒有拖延」入境檢查和有「很好條件」。

申庇護者非法入境

沒違反刑事法

其次﹐從加拿大法律看﹐根據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IRPA)﹐該法案主要是管理那些進入加拿大的非加拿大公民﹐法案第133部分明確規定﹐任何入境者已經申請難民保護且正在等待申請結果或者已經被接受作為難民﹐該入境者不能因為自己的入境方式而受到違反IRPA法案的指控。

哈撒韋還特別指出﹐這些庇護申請者非法的進入方式也沒有違反加拿大刑事法(Canada's Criminal Code)。

哈撒韋還談到﹕「任何人如果是主動行為且能明確解釋他們非法入境是為了尋求難民保護﹐任何入境國政府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因為入境者的入境方式而懲罰入境者。換句話說﹐法律應該意識到這個為了求生而非法入境的人士不可能有時間和能力事先收集他的護照或者申請等待旅行入境簽證。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他只有採取非常規的手段逃離居住國。而作為接收國來說﹐一旦接到他們的尋求保護﹐有義務接受他們的難民申請並做出決定。」

哈撒韋最後指出﹕「有幾種情況﹐入境者可能侵犯IRPA的入境法法案。如果他們是故意避開從合法邊境關口進入而非法越境﹐而且沒有提出難民保護申請﹐那麼他們的入境行為侵犯了IRPA。還有﹐如果一個從非海關入口入境的人士申請難民被拒﹐那麼他的入境方式可能面臨侵犯IRPA的指控。」

加國應履諾保護

逃避迫害難民

另一名 加拿大法律教授Macklin指出﹕「單就出入境法律說﹐通過非海關口岸進入加拿大面臨的不是侵犯IRPA﹐而是加拿大海關條令(Customs Act)。加拿大海關條令規定﹐任何人入境加拿大只有通過海關口岸﹐然而這個條令主要管理的對象是貨品以及跨境購物的人士﹐而不適用於庇護申請人。」

上述法律教授最後都表示﹕「媒體不要把這些尋求庇護的不正規入境者描述為對加拿大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他們其實就是逃避各種迫害的難民申請者﹐加拿大作為民主法制國家應該履行承諾﹐保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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