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引英暴動案例 反駁辯方求情 判刑引楊家倫雙學三子案 考慮暴力情?規模
【明報專訊】代表梁天琦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早前求情時提到,他一代的香港人面對民主發展減慢,只貪圖逸樂,反觀梁縱使將面對以年計監禁,仍答應香港人「絕對絕對唔會放棄香港」,為香港民主捨身打拼。法官彭寶琴昨判刑時,多次引用英國上訴法院的Caird及Pilgrim兩宗暴動案例,逐一反駁辯方求情,強調法律只有守法及違法之分,不容將民生及政治爭拗訴諸暴力。至於本案罪名的判刑基準,彭官並非採納上述英國案例,而是引述本港上訴庭於楊家倫案,及終院於「雙學三子」衝公民廣場案的判辭,表示判刑須考慮犯案人數、暴力程度及案發時段長短等因素,認為正確的量刑基準應要顯示整體暴力情?及規模。
稱量刑不考慮犯案是否因政治訴求
彭官昨於判刑開首提到,辯方的求情稱本案有社會及政治背景,故各被告與一般罪犯有別。惟根據Caird案,法庭絕不容許一個持強烈意見的人,任意擾亂其他持不同意見者的活動,而對於嚴重且目無法紀的暴力行為,量刑時更不會考慮犯案是否因持有政治訴求,而僅會關注案件的暴力程度,以及對社會安寧的破壞。Pilgrim的案例則提到,即使是因受到挑釁或侮辱,亦不能成為被告持武器襲擊他人作報復的合理辯解。
彭官表示,案發當日食環及警方從無驅散小販,他們只是想和平解決該宗的士交通意外,但示威者卻主動衝擊警方防線。第三被告盧建民曾承認犯案是源於對警方的偏見及憤怒,彭官認為這正正反映本案如Pilgrim案般,犯案者是透過襲擊無辜者作報復,只不過是次是報復性地以暴力對待警員。
彭官強調,辯方所指稱的社會及政治背景不能作為求情理由,更說如容許這些說法作求情,可能會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以為只要對政府或現狀不滿,便可將情緒訴諸暴力。
指食環警方無驅小販 被告因偏見襲警報復
是次彭官所引用的Caird案,發生於1970年,當時英國劍橋一批反對希臘軍政府的學生,向一間正舉行希臘旅遊業推廣晚宴的酒店投擲石頭及磚塊,導致現場起火及造成超過2000英鎊的損失。8名學生其後暴動等罪成,6人判囚9至18個月,其餘兩人判入勞教中心。
Pilgrim案則涉及種族衝突,一群黑人青年於1981年持利器攻擊另一白人團體,造成多人重傷,一人被刺死。事後一人誤殺及暴動罪成,判囚8年;另兩人則因暴動判囚3年及5年。彭官昨引用兩案解釋為何不接納相關求情,但並無以兩案的判刑作為量刑基準。
律政司:交區院或高院 考慮最高刑期案件嚴重度
區域法院早前審理旺角大衝突涉及暴動等罪名的案件,分別判處入教導所至監禁4年9個月的刑期(見表),而高院審理的則判囚3年至7年。對於如何決定哪些案件交由哪級法院審理,律政司發言人表示,除非相關罪行本身因法律規定而只能在某一或某些級別法院審理,案件於哪級法院審理是由控方按《檢控守則》第8.4段列出的因素,包括各級法院的最高刑罰,就暴動罪而言區院最高刑期為7年,高院最高是10年。其他因素有罪行的嚴重程度、對公眾的重要性、被告的社會地位或崗位、須予裁定的爭議事宜是否涉及社會的標準或價值觀等。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