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福利案政府得直 官: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
【明報專訊】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2014年與同性伴侶在新西蘭註冊結婚,惟公務員事務局拒絕更新其婚姻狀G,令其同性伴侶未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和津貼,以及未能以配偶身分合併評稅。高院早前裁定公務員事務局的決定屬歧視,同時裁定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做法合憲。雙方其後均提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公務員事務局上訴得直,就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上訴則遭駁回,上訴庭明言《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不被大眾認同。
公務員局:沿用既定政策?原訴:一大退步
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均表示歡迎上訴法庭的裁決,公務員事務局表明繼續沿用既定政策,處理公務員及其配偶相關附加福利事宜。
人權律師:裁決偏離國際法
原審時對裁決「贏髐@半」感高興的梁鎮罡,昨被上訴庭裁定須支付原審及上訴的訟費,他透過律師表示,「我的丈夫和我對此判決感到無比的失望。此裁決是在香港爭取平等待遇的一大退步。我們並非要求特別的待遇,只希望可以平等及有尊嚴地生活。」人權律師帝理邁指出,今次裁決偏離國際人權法及普通法的裁決原則,亦意味法律發展的僵化,未能與時並進。
上訴庭昨於判辭中指出,婚姻在法律及社會規範上有獨特的地位,而《基本法》只承認異性伴侶所締結的婚姻,故在香港這獨特的地位只限於異性婚姻,只有異性夫婦的權利受憲法保障。
上訴庭又認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複雜及不斷變化的,故難以制定一套普世認同、客觀及以兩人關係的準則,以釐定權利差別;相反以婚姻狀態釐定有關差別,是較理想的做法,亦不會削弱婚姻的獨特地位。
上訴庭:港主流價值觀反對同性婚姻
上訴庭指出,當局並非隨意把婚姻狀態定為配偶福利的準則,而是明確地基於主流社會上對婚姻持有的道德價值觀;現時的主流價值觀,明顯是大部分市民都反對同性婚姻,並認為異性婚姻是唯一可被接受的婚姻模式。
上訴庭認為政府努力地成為一個負責任及積極的行政部門,故在制訂政策時,政府會盡力反映及維持主流社會的道德價值觀。而局方對配偶福利所定的準則,亦為社會大眾所接納。因外國的道德價值觀與本港不同,若讓同性婚姻伴侶可享有關福利,會削弱婚姻在大眾眼中的獨特地位,並讓大眾認為這是「走後門」承認同性婚姻。至於《稅務條例》中合併評稅的條文定明,合併評稅只適用於一夫一妻締結的異性婚姻,故有關權利絕不適用於同性婚姻。
稱若社會看法變?裁決或不同
上訴庭雖明白社會上的道德價值觀日新月異,而在人權的範疇上,法律亦應與時並進,當法庭見到法律未能趕上時代變遷時,應負起其憲法角色縮小雙方的差距,但當上述價值觀沒有作改變時,法庭不會干預現狀,並留待行政及立法部門處理。
上訴庭強調,如果日後社會對婚姻的看法有所改變,法庭對以上政策的裁定或會有不同。
【案件編號:CACV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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