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入住 業主收回出租住宅 新租約規定補償一個月租金
租客朋友留宿 若過度擁擠房東才可投訴
【明報專訊】安省政府已推出的全新標準化租約(standard lease ),旨在進一步保護廣大租客的權益。凡是在明日或之後在省內簽署的私人住宅租約,必須強制性地使用這一標準租約。
然而,有處理房東與租客之間租務糾紛的法律顧問指出,對於出租私人住宅的小房東而言,上述標準租約過度偏袒租客的需求,從而導致小房東的權益受損。
多倫多一間法律事務所在過往多年來處理了多宗有關房東與租客之間租務糾紛的訴訟案,該間法律事務所的負責人馮志強舉例說,根據現行的租務條例,出租私人住宅的房東如因家人需要入住出租住宅而要求租客搬遷,在租客的租約期滿並已處於按月繳付租金的狀態下,必須提前60天向租客發出書面通知,從而使租客能有時間尋找其他的住所。
但根據新的標準租約,出租私人住宅的房東如因家人需要入住出租住宅而要求租客搬遷,在租客的租約期滿並已處於按月繳付租金的狀態下,除了必須提前60天向租客發出書面通知之外,還需要補償租客一個月的租金,並有可能支付租客的搬家費用。
對此,他說:「我並不認為現行的租務條例對付上述情況時存在不公平的問題。根據現行的租務條例,如果房東以家人需要入住出租住宅而要求租客搬離,但其後又刊登出租廣告並提高租金,被要求搬離的租客可以向安省租務委員會提出投訴,並要求重開個案。」
馮志強又舉例說,根據現行的租務條例,如果租客讓訪客在其租住的單位內過夜,房東可要求租客繳付額外的租金。但新的標準租約賦予租客自主權,可在毋需房東同意的前提下讓訪客過夜,也毋需向房東繳付任何額外的租金。
他說:「如果租客在簽署租約時是一名單身人士,但入住出租單位後經常有朋友探訪並留宿,房東將沒有任何權利進行干涉或要求租客支付額外的租金。房東只有在發現出租單位內有過度擁擠的情況時,才可以違反消防條例為由提出投訴。」
馮志強還舉例說,按照現行的租務法例,房東可以禁止租客在出租單位內養寵物,但新的標準租約明確指出,房東不可禁止租客帶寵物入內,除非出租單位是禁止養寵物的共管柏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