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在法庭處理人身傷害的賠償金申索時,會以整筆款項方法計算,並假定申索人獲賠後會投資及獲4%至5%回報,最終賠償金會扣除相關回報。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展開為期4個月的公眾諮詢,提出按期支付方法,根據年期長短計算回報折扣率,認為此舉對申索人及賠償方都有好處。 現一筆過計 扣「假設的」投資回報 根據有關諮詢文件,現時法庭決定賠償金時,是以申索人原有收入、受傷後的額外開支等,乘以特定年期(如退休前的年期),以計算整筆款項,再假定申索人將賠償用作投資,並獲得4%至5%回報,最終賠償金會扣除上述回報。 高院法官包華禮在2013年一宗索償案判決中指出,4%至5%投資回報的假設不切實際,決定在該案用「按期支付」方式處理賠償,即按照一定年期計算折扣率,例如5年內的折扣率為負0.5%,10年內的折扣率為1%,10年後的折扣率為2.5%。該案引發法改會研究改革賠償金計算方法,提出按期支付,用通脹、平均收入等指數計算賠償,並按年期長短計算回報折扣率。 法改會「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偉文說,賠償金的目的並非賺錢,而是補償申索人損失,以往假定申索人會由賠償金獲得4%至5%回報,會令申索人「蝕底」,若申索人比預計的生存年期活得長,賠償金或不足以應付生活,亦曾有四肢癱瘓的申索人獲整筆賠償後自殺,留錢予家人,「社會是否想造成這樣的局面?」梁認為按期支付會因應申索人不同時間的需要,撥出不同款項作賠償,若申索人早過身,賠償方亦可停止支付賠償金,毋須預早白白多付,對雙方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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