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重建斂財46萬 川救災典型官員判囚7年
【明報專訊】今年是「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十周年。時任汶川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的吳開明案有了最新進展:其因受賄100萬(人民幣,下同)、濫用職權造成44萬餘元損失,一審獲刑7年,並被處罰金25萬元。據了解,其受賄100萬中,46萬都與汶川重建有關。
從2006年到2016年,吳開明在汶川任職長達十年,歷任宣傳部部長、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等職。去年11月16日,吳開明受賄罪、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判決結果於近日公開。
汶川地震發生時,吳開明任汶川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當時的報道稱,其在地震後第一時間參加救助工作,一夜往返6次姜維城山疏散受災民眾,被視為救災典型。然而,吳開明在汶川的這十年,也正是他貪腐的時間。
據報道,2010年上半年,廣東省出資建災後重建陳列館,時任宣傳部長的吳開明介紹馬某與羅某合作,並幫助其順利中標,事後,馬某按協商轉帳給吳開明40萬元「點子錢」。之後,羅某為了感謝建設過程中吳開明的幫助,送給吳開明現金1萬元。2011年至2015年吳開明在擔任汶川縣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期間,任某承建了汶川縣烈士陵園及殯儀館災後重建、汶川縣黨校綜合樓工程等工程項目,吳開明為其協調關係,資金撥付方面給予幫助。先後收受5萬元。
除上述三宗受賄外,吳開明還先後收受了其餘14人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