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大律師屢次無視理據 上訴庭倡改申許可規定
【明報專訊】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引》,凡在區院及高院被判囚不超過7年的案件,針對定罪或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會先由上訴庭的單一法官進行聆訊和裁定。惟上訴庭昨在一宗販毒上訴案的判辭指出,留意到上訴方普遍無視上訴理據的可爭辯性,故上訴庭認為或許是時候將上述向單一法官申請許可的規定,擴展至判囚7年以上的案件,並提醒大律師處理上訴案時應要表現得實際及專業。
倡所有案先向單一法官申請
上訴庭日前就一宗販毒上訴案時已指出,處理上訴案件的大律師不應無視上訴理據在現實上是否具爭辯性,因他們提出的上訴理據同時是其能力及專業的指標,若大律師將所有憑空想像的理據提出,或會忽略一些真正具爭辯性的理據。
上訴庭昨就另一宗販毒上訴案頒判辭時再指出,在此案中又再發現上訴方的大律師無視上訴理據的可爭辯性,只是指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上訴庭認為提出有關引導陪審團時出錯的理據的做法,猶如所有上訴方大律師的例行公事。
提醒大狀表現要專業實際合理
上訴庭認為就此案的上訴理據,全無可爭辯之處,相信若先在單一法官前申請許可,申請必定會被駁回,並會被提醒若上訴人堅持向上訴庭3位法官再提出上訴,其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扣押期,或不會被計算為已服畢的刑期,故上訴庭認為這或許是時候將向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的規定,擴展至所有上訴案件,不止限於判囚少於7年或以下的案件。上訴庭亦提醒所有大律師,法庭預期他們履行職務時,是表現得專業、實際及合常理。
【案件編號:CACC 227/16、CACC18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