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3名示威者參與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後,原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改判他們監禁8至13個月。各人其後就加刑裁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昨開庭處理,法官一度質疑刑期過重,就兩個上訴理據批出許可,排期於9月7日聆訊。 上訴方稱「悔意」非服務令先決條件 上訴方昨陳辭時指出,上訴庭處理本案判刑時,錯誤把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視為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強調悔意應為求情因素,但上訴庭的說法變相指若無悔意即可加刑。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聞言指出,終院於「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判辭中,已確立悔意是一個重要的量刑因素,但非一個致命因素(killer point),即使無真誠悔意,亦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上訴方又提到,本案原是和平集會,其後才突然出現暴力事件,法庭判刑時應考慮被告並非有預謀在集會使用暴力,否則會造成寒蟬效應。馬官表示,終院已於上述判辭中表明,香港社會不容暴力,且法庭量刑時會審視案件的個別情G,如涉暴力即會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 控方認未見類似量刑 不同意服務令 控方陳辭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即使在上訴庭訂下新量刑指引前,根據案例亦應判處即時監禁。惟馬官質疑即使判囚,本案的刑期亦明顯過高。控方承認未能找到案例以10多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意可就刑期長短作爭拗,但強調不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終院聽取雙方陳辭後表示,認同判刑是否過重有爭議之處,就此理據向全部被告批出上訴許可。另就上訴庭判刑時,未考慮林朗彥及朱偉聰犯案時未滿21歲,應判處非監禁刑罰,批准兩人可就此上訴。 【案件編號:FAMC43-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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