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法援可禁申請3年
【明報專訊】法援制度確保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但機制有否被濫用亦受關注。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去年9月被裁定濫用法援,並限令3年內不受理由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他獲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覆核禁令,正排期審訊。
郭卓堅:基本法賦覆核權利
法援署稱他在2014年7月3日至去年4月25日期間,共提出21宗法援申請,但當中11宗被拒、6宗被拒後郭提上訴但被駁回或自行撤銷,4宗由郭自行撤銷申請。
郭卓堅否認濫用法援,強調《基本法》賦予市民就政府行政失當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法援署不應藉限制他的申請阻礙他行使該權利,「現在是憲(法)大還是法(例)大?」郭又稱即使法援申請不被考慮,仍會繼續提出司法覆核,「政府一日錯一萬次,我就司法覆核一萬次,破產我都會繼續覆核」。
同一案遭拒兩次可禁
《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列明,任何人在申請法援被拒後反覆申請,法援署長若認為構成濫用,可命令不考慮該申請人最長3年的申請。
一般而言,若就同一訟案提出的法援申請遭拒兩次或以上;或在其他情G下遭拒4次或以上,署長可發出該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