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交通事故司機勿慌亂 議好價才簽約准拖車
警察不能牽涉民事事務
【明報專訊】警方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需要拖車,車主或司機與拖車司機會自行商議,警方不會介入。但如果司機被直接送去醫院而無法自主處置車輛時,現場警員會按照規程處理涉事車輛。
萬錦市民藍寶賢(音譯 Baoxian Lan)便遭遇在 公路爆車胎,汽車由拖車拖至修車公司,但他未仔看內容便簽了字,後來卻收到1.2萬元修車費的帳單。
多倫多警隊的張警長表示,警察即便趕到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交通意外,如果涉事車輛需要拖車服務,則涉事司機要與拖車司機自行商量處理,因為這是民事的事務,警察不能牽涉其中。
「所以我們警方建議,車主或司機在與拖車司機商量拖車費用和目的地時,應該看清楚拖車合約的條款、價格等細節。例如起步價是多少,如果超出起步價的範圍,每多出1公里的收費,還有泊車的費用等等,一定要看清楚。」
張警長強調,拖車司機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之前,尤其是沒有獲得事主在合約上簽名之前,不能動手把要拖的車輛勾起來。
張警長說,「出了車禍,當事人心裡肯定不好受,情緒可能也受影響,但愈是在這樣的時候愈要鎮定和仔細,看清楚合約上的條款,然後才簽字,拿到合約的副本,免得事後和拖車公司有話也說不清楚。」
零時至清晨6時警察不在場
涉事車須拖往車禍報案中心
多倫多警隊在其網站上說明,如果涉及車禍的車輛已無法駕駛,事故發生時間又是在凌晨零時至清晨6時的時間段內,且沒有警察到場處理,則涉事車輛必須要拖去市內的兩處車禍報案中心。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拖車收費一律是250元再加上稅。
在報案中心內泊車的頭24小時是免費,每超過1天,每天的收費是40元。
有時候警察要處理醉駕司機或者是非法泊車的情況,會強制性把車拖走,而負責拖車的拖車公司,就是與警方簽有合作協議的公司,而且被拖走的車也不是送去車禍報案中心,而是送去拖車公司的場地。
涉事司機或車主就需要立即與警方聯繫,報上自己的車牌號碼等情況,盡快把車取回,因為拖車費因各個區域有所不同,多倫多市區內從140元至180元不等,而泊車費每天也要16元至70元不等。
多市警隊交通組的斯迪比(Clint Stibbe)警員表示,如果司機在車禍中受傷被立即送去醫院,則現場處置的警員為了盡快疏通交通,就會扣押涉事車輛,處理的方法與前述處置醉駕司機和違例泊車的情況相同。
「如果司機本人不能取車,則司機的家人或代表也可以與警方聯繫,把車從拖車公司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