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年輕車長去年4月以超速近倍的速度駕駛電車,電車在中環終審法院對出彎位出軌翻側,11人受傷,其中兩人骨折,留院多天。車長昨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罪,求情稱因歸家心切才鹵莽開快車,須還押至下月14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24歲被告仍任職電車公司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盧志亮(24歲)畢業後曾於港澳噴射船及連鎖快餐店任職,但因熱愛工程學,轉行做電車車長,至今仍在電車公司任職。辯方解釋,案發時為凌晨時分,路上人車稀少,被告因想快點趕回家,才鹵莽開快車,已對事件深感後悔,希望向大眾及電車公司公開致歉。 稱無與巴士鬥快 法官聞言指出,被告案發後向警員聲稱是因被尾隨的巴士撞到,電車才會翻側,質疑被告是否將責任推卸他人。辯方否認,強調當日並無與巴士鬥快。辯方又呈上被告、家人、立法會議員等撰寫的求情信,以及被告的多張嘉許狀,希望法庭能考慮他有良好背景,判處社會服務令。 法官表示,被告當日載茼h名乘客,理應對他們的安全負責,查問這是否加刑因素。辯方回應稱,任何司機均須對其乘客負責,認為這非加刑理由。控方則確認,涉案彎位雖是一個「S彎」,但只是一個普通彎位,並非急彎。 11傷 其中兩人骨折 案情指出,被告去年4月6日凌晨駕駛電車沿德輔道中向西行,抵達終審法院對開彎位時出軌,車身右側先撞向電車站,再往左翻側。當時有一輛巴士尾隨電車,雖然兩車並無碰撞,但被告曾向到場警員表示電車是因被巴士碰到才翻側。 電車的行車紀錄儀顯示,當時電車時速30公里,即使扣除誤差,亦至少達時速28.2公里。根據電車公司指引,電車轉彎時最高時速應為15公里,意味被告當時超速近倍。意外導致11名乘客受傷,其中兩人分別脊椎和鎖骨等多處骨折,留醫20天及4天。 【案件編號:DCCC9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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