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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7條,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或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G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