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在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用玻璃杯擲向時任特首梁振英,前年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黃毓民不服定罪,昨提上訴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容許控方作出結案陳辭,對他造成嚴重不公。他又指不少律師認為案件是「燙手山芋」,令他難覓律師。 上訴人黃毓民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他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昨正式撤銷判刑上訴並獲批准。沒有律師代表的黃遭控方批評,指其上訴理據涉及72個案例及新證據,惟控方至開庭前仍未收到相關文件。黃解釋有關案例只涉及部分上訴理據,承諾會於散庭後補交文件。他又指終院上周就一宗與其上訴理據相關的案件批出上訴許可,故希望法庭能將案件押後續審。法官昨聽取黃其中一上訴理據後,同意將案件押後至8月。 撤銷判刑上訴獲准 黃提出7個上訴理據,他先指原審裁判官在他未有律師代表或傳召任何辯方證人下,容許控方結案陳辭,有違案例及有關條例規定,令原審程序出錯,造成嚴重不公。黃引述數個案例指出,一名有經驗律師較有能力說服法官及陪審團,與無律師代表的被告相比,會成強弱懸殊的不公平優勢。 黃續指控方當時雖稱只就法律觀點作出書面陳辭,以及準備證供摘要,但其書面陳辭卻對證供有所評論。而他亦認為,有關證供摘要大部分茩咫ㄖQ他的證供,甚至扭曲證供意思,批評有關「證供摘要是不折不扣的結案陳辭」,又斥控方「明知不可為而為」,影響公義。 黃亦認為,原審裁判官當時未有充分解釋他的法律權利或有關案例指引,有誤導他放棄有關權利之嫌。聆訊8月6日續,預計仍需審理4天。 【案件編號:HCMA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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