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漢銀行卡跟身仍被盜27萬 銀行被判負責七成
成都一名男子刷卡消費時,發現銀行卡因帳戶異常被凍結,向銀行查詢才發現,被人盜用身分證辦新卡,並更改「餘額變動短訊提醒」使用的電話號碼,然後盜用27萬元(人民幣,下同)。離奇的是,男子從無遺失涉事銀行卡或身分證。
當局調查後發現,發出「新卡」的銀行,發卡時沒有嚴格核對申請人身分。法院早前裁定銀行需為事件負擔七成責任,向男子賠償21萬元。銀行不服上訴,至近日遭駁回。案件其中一名疑犯已被捕。
來自成都的事主呂先生,2015年辦理被盜用的銀行卡,同時開通電子銀行及餘額變動短訊提醒等服務。他在2016年12月4日持該卡消費時,發現銀行卡因帳戶異常被凍結,隨即致電報失。他翌日向銀行查詢,發現涉事銀行卡已被盜用,將錢轉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之後再轉往另一張卡上。「新卡」卡主仍是呂先生,但發卡的是河南某銀行一間分行。惟呂指,「我從沒去過那裏,也從沒辦過這張卡」,隨即報案,並在去年2月入稟控告發出舊卡的銀行。
當局調查後發現,新卡在2016年11月29日,即呂先生舊卡帳戶被凍結前5天發出。當時有人持呂的身分證,到涉事河南銀行分行辦卡,並更改舊卡服務使用的電話號碼,之後以新卡及更改的驗證手機號碼,將錢從舊卡轉到新卡上。又因電話號碼被更改,舊卡的交易完成後,呂都沒有收到短訊提醒,而他本人亦無發覺,也表示從無遺失身分證。
調查發現,發出新卡的銀行,發卡時僅透過身分證公安聯網核查系統,核對身分證號碼、姓名、照片等,沒有嚴格核對申請人身分,無認出申請人並非呂先生本人,呂最終損失27.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銀行在案件中未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是導致往後盜用銀行卡事件的「前提性原因」;原告呂先生亦有一定過失,但發現卡被盜用後,及時採取措施,令卡內數十萬元餘款無繼續被盜用。法院最終裁定,發出舊卡的銀行分行,要承擔七成責任,需在10天內向呂賠償21.5萬元及利息。銀行不服上訴,至近日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