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受僱於室內設計公司的木工在2007年工作期間受傷,惟公司視他為自僱人士,購買保險時無填報木工為僱員,承保的安盛保險遂以他不在保障範圍而拒絕賠償。木工其後訴諸法庭,原訟庭和上訴庭均裁定安盛勝訴,惟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指出,保單列明所有直接受僱員工均受保障,即使僱主就僱員資料作不準確的陳述,安盛仍有責任賠償。 官稱受聘即應受保障 原訴羅兆華(音譯)於室內設計公司Nuovo Design Ltd.任職時受傷,其後獲判逾400萬元賠償,Nuovo因無力賠償而被清盤,羅遂尋求法庭裁決應由負責承保的安盛抑或僱員補償援助基金賠償,而安盛當時已先支付賠償。 終院昨於判辭中逐一推翻原訴庭與上訴庭的裁決理據,提到原訟庭認為Nuovo的業務屬文職,故保單中所指的僱員只限於公司申報的創意總監和設計師,不包括木工等工程人員,惟終院認為只要該人員是由公司受聘,便應受保障。至於上訴庭指保單有條款要求Nuovo告知僱員人數變動,認為保險只保障已填報的僱員,終院則以相反方式解讀,認為正因無論僱員是否獲僱主填報也會受保,所以安盛才會蚨糬n獲僱員資料。 【案件編號:FACV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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