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業主分租地庫予吸煙者 患病華人租客獲三個月減租
得了合理賠償還再告 人權仲裁庭指不公平
【明報專訊】安省一名患有冠動脈疾病(Coronary Artery Disease)的租客指業主明知其身體狀況﹐卻未有顧及其需要﹐將同屋一個地庫單位租予兩名吸煙者﹐令他被迫吸食二手煙。該租客以歧視殘疾人士住房需要為由﹐先向安省租務委員會投訴﹐指業主無法令他合理地享用租住單位﹐再又入稟安省人權仲裁庭﹐控告業主及居於地庫的2名租客。
然而﹐在安省租務委員會聆訊中﹐業主希爾頓(Karen Hilton)解釋﹐當她得悉興訟人李先生的健康問題後﹐已採取所有合理手段﹐嘗試盡快將地庫租客趕走。但根據委員會的指引﹐趕走租客前必須經過一定程序。
委員會亦認同﹐業主已盡了所能阻止地庫租客吸煙﹐如她曾數次要求對方停止吸煙。
委員會於2017年5月5日作出裁決﹐指業主並沒有漠視興訟人的投訴﹐並已採取必要的行動﹐圖解決問題﹐只是未能收效。
委員會又准許興訟人有3個月的租金可減少15%﹐並彌補在這段期間﹐他自資購買了一部二手淨化空氣機﹑過濾隔﹑空氣清新劑及乾洗一張牀罩的費用。
但興訟人認為人權歧視問題並非委員會的權力範圍﹐於是他未等委員會作出裁決﹐便於同年4月﹐再告上安省人權仲裁庭。
至2017年12月11日﹐人權仲裁庭透過視像進行初級聆訊﹐當中只有興訟人及與訟人業主參與。庭上﹐興訟人決定撤銷對2名地庫租客的訴訟﹐原因是他已無法聯絡上兩人。裁判官在業主不反對的情況下批准有關要求。
但仲裁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委員會早於5月時已針對興訟人的問題作出裁定﹐故駁回案件。
裁判官指出﹐興訟人因健康問題而不能忍受二手煙正是安省租務委員會審理時的核心問題﹐該會在裁決中亦已正視事件。委員會容許興訟人3個月租金可減15%﹐又補償他購買改善空氣質素的各種設備費用﹐正好回應了業主無法令興訟人合理地享用租賃單位的情況。
仲裁官又解釋﹐根據仲裁庭的法律﹐興訟人不能將同一個訴訟分別帶到安省租務委員會及人權仲裁庭上﹐然後再用同一個論點為案件爭辯。雖然不同法庭對興訟人給予的賠償或有出入﹐但由於興訟人的呈請早在安省租務委員會上獲得處理﹐若案件再交由人權仲裁庭審理﹐並不公平﹐故駁回興訟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