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00萬財產來源不明 湖南廳官李億龍判囚18年
【明報專訊】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前副組長李億龍涉貪案昨日於婁底市中院公開宣判。李億龍最終被判囚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個人財產250萬元被沒收。判決書指出,李億龍受賄贓款926萬餘元、貪污贓款142萬餘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4950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億龍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衡陽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多次收受數十人的現金及財物,折合人民幣926萬餘元,並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人員在承包工程、職務調整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
李億龍用公款購買名表、眼鏡、黃金瓶等貴重物品,先後將個人開支在懷化市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報銷,貪污142萬餘元公款,另在處理10個污水處理廠股權收購的事務上,額外向行賄者支付「提前退出補償款」和「前期費用補償款」,涉額2943萬元。
李億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合計4950萬餘元的財產未能說明來源。李億龍律師指出,本案立案偵查前及偵查期間,李億龍配合調查、坦白招供,應當認定為餘罪自首情節,應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接納部分意見,最終判李億龍入獄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被沒收個人財產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