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建築物條例審裁主席 處理僭建上訴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被揭發大宅有多處僭建後,承認自己警覺性不足。本報發現,鄭若驊於2000至2006年間獲委任為發展局轄下《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團主席之一,有曾任該團主席的人士指出,該團大部分工作是處理有關僭建的上訴,主席對《建築物條例》有一定認知。
本報就鄭若驊獲委任為審裁團主席的資格向發展局查詢,局方昨晚回覆稱,行政長官須委任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條有資格獲委任為區域法官的人,出任建築物上訴審裁團的主席。一般而言,政府每3年分別邀請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民政事務局,提名合資格人士擔任主席一職,亦會接受合資格人士自薦。
根據《憲報》,鄭若驊兩度獲委任為《建築物條例》上訴審裁團主席,每屆任期3年,任期由2000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而該兩屆共委任69名主席。鄭若驊則於2008年10月購入有僭建物的大欖海詩別墅4號屋。網頁資料顯示,該審裁小組根據《建築物條例》成立,是個獨立於屋宇署的組織,審裁小組或其主席所作出的命令具法律效力,如不遵從即屬違法。
與鄭若驊同期獲委任為該團主席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政府委任多人擔任審裁團主席,多為律師或大律師;另委任多人擔任成員,多擁有建築師或測量師資格,或為區議員。每次聆訊會輪流由一人擔任主席,另加兩至三名成員,組成審裁小組,處理有關屋宇署決定的上訴事宜。
任內僅主持一次天花滲漏聆訊
本報翻查上載至審裁團網頁及放置在高等法院圖書館、2000年至2007年共逾1000份審裁團裁決書,發現鄭若驊只以審裁小組主席身分主持過一次上訴聆訊,當時是處理有關屯門一店舖因天花滲漏及石屎剝落的維修事宜。
張達明﹕主席不代表能輕易辨僭建
張達明稱,審裁團大部分事宜均涉及有人不服僭建物的清拆令而上訴,政府委任他時,無特別要求他熟讀《建築物條例》,但認為政府會委任一些有相關知識的委員。他不認為曾任審裁團主席便能輕易識別僭建物,並舉例指自己每次都要找圖則核對才能識別僭建物。
另一與鄭若驊同期獲委任為主席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稱,審裁團要處理的事宜包括僭建事宜,「處理這方面事宜當然要認識相關法律」。她又指即使不熟悉相關法律,每個住獨立屋的人,均應知道獨立屋容易出現僭建,認為如鄭若驊不清楚交代,僭建問題會變為誠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