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批准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被質疑沒有法律基礎。兩名基本法委員會成員昨日先後為事件解畫,其中基委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一地兩檢協議並非中央要求香港落實,若香港認為不接受方案,有權「說不」。委員譚惠珠稱,人大的決定本身便是等同法律,具有約束力。
譚:港法院對人大決定無司法管轄權
譚惠珠昨日開記者會,解說人大決定的法律基礎。她表示,留意到部分普通法精英認為人大決定的文件不足夠,但她指出,人大常委作決定的方法,與普通法法庭判決的格式和內涵不同,今次人大常委的決定是按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的說明作出,這是法律,是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她又說,今次一地兩檢安排是應香港要求,人大常委會批准目的是幫助香港解決問題。
對於本地法院是否有權處理將來可能出現的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她說,終審法院過去也認同人大釋法有約束力,她認為人大決定亦同樣有約束力,香港的法院對人大決定,並無司法管轄權,故司法覆核有難度。她強調,人大決定經長時間審議,而非即興作出,「擔心都無用」。
反駁人治批評:經中港多次研究
被問到人大決定引用《基本法》第7條租出土地予內地,應不包括司法管轄權。譚惠珠說,司法管轄權安排不是靠第7條,而是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批准,把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訂定基本法第18條時,並沒有想過局部實施內地法律,所以條文的意思應該是指不會在全港實施內地法律。她又反駁「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人治」的說法,指合作安排討論經過香港和內地政府多次來往、仔細斟酌,提案亦經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
梁愛詩昨接受港台訪問時指出,一地兩檢協議並非中央要求香港落實,而是兩地政府考慮多個方案後,認為一地兩檢是最好方案。
她又說,凡是協議都有代價,特區政府認為對香港有利才做,香港若不接受方案,亦有權說不。
「人大決定」立23條梁指不可行
對於常委會日後可否以「決定」形式在香港訂立國安法,梁愛詩認為不可行,她解釋說,因基本法23條列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若以「決定」形式處理,將與基本法直接牴觸。她相信人大常委會不會以此手段處理國安法如此複雜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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