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接獲因喪親而要調遷的公屋戶投訴,指房屋署拖延調遷申請,其間社署沒有提供協助。公署調查後認為房署並無拖延,但指社會福利署及受其資助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過於執著轉介機制的程序、墨守成規、畫地為牢,沒理當事人需要,耽誤投訴人一家,最終需近3年才可調遷。
房署冀派社工 社署索行政文件
投訴人一家四口居於某公共屋h單位,其間一成員於單位內突然離世,另一成員因目睹事件受情緒困擾,其後該家庭於2014年底,向社署申請調遷至其他間隔不同的單位,房署之後建議了兩個單位,但該家庭因擔心間隔相似而沒接受。房署於2016年1月去信社署要求社工協助,但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一再要求房署釐清轉介目的,該家庭至同年9月仍未能搬遷,於是向公署投訴。經公署介入,該家庭今年4月終獲推薦調至不同類型的單位,上月正式搬入新居。
公署認為,房署有責任確認該家庭不能接受所有同類型單位,因此認為房署無拖延,批評社署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畫地為牢」。申訴專員劉燕卿反問:「部門的茞朝I,究竟是解決當事人的需要,抑或鐵板一塊去遵守行政程序?」她質疑社署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鐵板一塊遵守行政程序,一再要求釐清轉介原因,忽略投訴人當前需要。
申訴署斥房署社署互指摘
公署又對房署和社署近乎互相指摘感失望,建議兩署修好合作關係,釐清在什麼情G下房署需就重複轉介說明目的。
房署回覆公署指出,一般調遷申請只會獲編配同類型單位,2016年1月至7月期間亦曾多次致電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社署,惟未獲正面回應。不過,社署及服務中心回覆則指出,房署於該段時間從沒致電社署或中心,又說根據協議,房署須說明轉介目的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中心處理並無不妥,而社工職責不是見證申請人拒接受單位。
社署:個別非官方服務中心出事
社署昨補充,個案反映個別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服務中心與房署在溝通出問題,房署今年2月告知社署該個案的情G後,在少於兩個月內再為有關案主作調遷推薦。屋署則補充,兩署在近期會議已就現行轉介機制交換意見。
房委會成員柯創盛認為,處理流程亦令人感到非常官僚,社署推薦書已指明是同h,以及與現居單位不同間隔的單位,但房署卻兩次編配間隔相同的單位,令人費解,建議兩署檢討現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