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會入稟追討 梁游薪津186萬

[2017.10.14] 發表

【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去年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取消兩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他們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亦被駁回。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日前入稟區域法院,向梁頌恆和游蕙禎追討薪津合共近186萬元。梁頌恆回覆查詢時表示「既來之則安之,我們會做合理的事」。

梁:既來之則安之 會做合理的事

立法會秘書處昨回覆表示,當入稟令狀送達梁、游後,根據程序他們須在14天內歸還欠款,或決定在法庭抗辯。另外,行管會已就追討另外4名被取消資格的議員,即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和劉小麗所獲發的議員酬金及營運資金事宜,向外間資深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收到法律意見後將開會討論。

梁頌恆昨回覆本報查詢時稱,「既來之則安之,我們會做合理的事」,如有需要會考慮上庭抗辯。他又透露,早前曾提出歸還已購買的物資代替還款,秘書處未有回應。

入稟狀指出,行管會於去年9月分別向梁、游各預支了834,393元,以應付兩人的辦公室運作、交通費等開支;立法會亦於同年10月28日向兩人各支付其10月份酬金95,180元,故現向兩人各追討92.9萬多元。

指從未就任議員 發薪津是法律錯誤

入稟狀提及,根據法院判決及人大釋法內容,梁、游從未就任立法會議員,他們無權享用議員薪津,故原訴在法律上無權發放薪津予兩人。原訴當時會支付梁、游相關款項,是因原訴錯誤以為他們有權獲得薪津,並稱這是法律上失誤。去年12月至今年8月,原訴四度要求梁游交還款,惟兩人未有依從,現要求法庭頒令兩人歸還有關款項。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曾表示計算追討金額時,行管會選擇按立法會的任期首日、即10月1日起計算金額,而不跟隨高等法院裁定梁、游喪失議員資格的10月12日起計算。

【入稟編號︰DCCJ44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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