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港大校委 馮敬恩判社服令 同案李峰琦亦免囚 官寄語:大學生身分非光環
【明報專訊】港大校委會去年1月開會討論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大學管治時,被學生質疑拖延,校委會主席李國章等離開時被包圍,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和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其後分別被裁定擾亂秩序罪及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罪成,兩人昨各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及200小時。裁判官提醒兩人「大學生身分唔係光環,而係緊箍咒」,告誡他們切勿自以為是,令自己喪失理智。
明報記者 凌沛恩 曾駿豪 黃文雋
律政司:研究再決定是否跟進
馮敬恩(23 歲)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罪,今年7月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李峰琦(21 歲)則被裁定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傳票控罪罪成。但兩人均獲免牢獄之災,親友聞判後鬆一口氣。兩人昨透過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向法庭表示不會上訴;律政司則指,會研究判刑理據和主控官報告,再決定是否跟進 。
李國章稱尊重法治精神
辯方律師李柱銘昨呈上馮敬恩親撰的求情信,他在信中就其行為首次向校委會成員致歉。昨被李柱銘笑指花名為「King Arthur」的李國章接受「有線電視」訪問時回應稱,尊重法治精神。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出,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均沒有參考價值,考慮辯方求情、社會服務令報告及相關控罪的立法原意後,接納兩人沒有預謀犯案,亦無證據顯示兩人策劃行動。裁判官強調,量刑時已考慮本案暴力程度、二人有否真誠悔意及須否判處阻嚇性刑罰(見另稿)。
官接納二人有真誠悔意
裁判官認為,馮雖揚言「隊U佢」,字面意思是嚴重及具攻擊性,但相信他只是要求示威人士阻止李國章離開,而李所受到的暴力亦是輕微及短暫,事實上李國章、紀文鳳及保安人員均沒有任何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兩人昨亦透過律師毫無保留地承認干犯的控罪,裁判官接納兩人有真誠悔意,並非在定罪後產生的片面後悔。
裁判官指出,市民享有和平集會及示威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及毫無限制,本案兩被告均為學生會主導成員,一舉一動必受人注視,故理應以身作則,但兩人不但沒有阻止示威者包圍委員,甚至主動參與,其行為令大學蒙羞,更使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看法,對所有大學生造成不公。
裁判官考慮以上各點後,認為毋須提高阻嚇性刑罰比重,但針對馮的判刑,裁判官指為讓他明白及承擔犯法後果,判處上限最高的240小時社服令是恰當的刑罰;而為加強李的守法觀念,判處200小時社服令亦是適當。
裁判官向兩名被告解釋社服令的意思後,先嘆了一口氣,再語重心長地向兩人解釋,明白年輕人一定有理念及抱負,希望用其能力改變不公義、不公平的地方,但當他們認定自己的信念為真理時,往往會忽略其他人持不同意見的權利和理由。裁判官續指,「大學生身分唔係光環,而係緊箍咒」,「有時你]認為好多洢Y琚A一旦自以為是,就會喪失理智」,正如兩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制度社會不能接受,即使他們所持的信念正確,一旦有人做出違法行為,所有人的聚焦點均只會落在該行為上。
裁判官希望兩人履行社服令時,能將守法觀念宣揚開去,不要浪費「為你]花時間、為你]擔心、為你]奔波鴾H」的心血,亦希望兩人將來能將大學學到的知識,以合法、合理的方法回饋社會,不要辜負他們聲稱所熱愛的大學。
根據法例,律政司可於判刑日計起的14天內向原審裁判官就判刑提出覆核申請,或於21日內直接向上訴庭提出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ESCC2357、ESS27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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