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查投訴證屬實 欠證據照發通緝 總督察受罰
【明報專訊】監警會早前完成的投訴調查中,其中一宗指一名警方總督察在未有足夠證據下,向一名被指偷取公司財物的外籍人士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事主被捕後,警方卻發現案件證據不足,終止調查。監警會認為列入名單等同拘捕,須有充分證據支持,其疏忽職守的指控被定為「獲證明屬實」。
被指偷竊 外籍漢出境被捕
根據監警會資料,一名外籍人士早前受聘來港工作,兩年後被解僱,遷出由公司提供的住所。公司總經理後報案,指事主偷走住所內的家具,負責案件的總督察多番找尋事主無果,考慮到對方很有可能離港,決定將他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事主在機場準備離港時被捕,在警誡下,他指該批家具是用公司行政總裁給他的現金購買,認為是贈送給他的現金。警方最終未能找到有關家具擁有權的證據,終止刑事調查。
事主其後投訴警方在沒有足夠證據下拘捕他,有關指控列為「疏忽職守」。另外,投訴人亦指在調查期間,一名刑事偵緝高級警員對他有偏見,多次致電,叫他不要聯絡報案的總經理,指控列為「行為不當」。
監警:通緝等同拘捕
警方投訴警察課經調查後,將兩項指控同列為「並無過錯」。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昨講述個案時表示,一旦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等同將對方拘捕,影響人身自由,有關決定須有足夠證據支持。由於報案的總經理提供不到公司購買家具的紀錄和購買時間等資料,證據不足以將投訴人列入有關名單,因此將指控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總督察最終須接受訓喻。
至於行為不當的指控,梅表示監警會無法證實警員是否真的曾多次致電投訴人,故將指控重新分類為「無法證實」。
在另一宗投訴個案,一名司機發現其的士無故被醉漢拍打,他與朋友上前制止,雙方繼而打架。警員到場將司機、其朋友及醉漢拘捕。
另一宗:捱打者被游說守行為
由於雙方都表示是對方先動手,負責調查的女督察要求下屬詢問3人是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了事,但司機拒絕,認為自己在事件中是被對方毆打,最終律政司考慮3人傷勢,建議控告醉漢兩項傷人,最終罪成。司機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員未有妥善調查案件,列為「疏忽職守」。
投訴人指出,警員曾要他承認犯事及簽保守行為,否則會被起訴,但警員否認,投訴警察課認為沒有獨立證據,將指控列作「無法證實」。梅達明昨稱,證據顯示投訴人及其友人的傷勢明顯較嚴重,且女督察忽略了一名附近酒店職員指見到醉漢打人的口供,在重新檢討證據下,認為指控應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她最終須接受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