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陳辭 黃浩銘黃之鋒押出獄上庭 佔旺藐視案 控辯爭議警執法權
【明報專訊】律政司前年初獲高院批出許可,起訴兩批2014年在佔旺區清場期間涉違反禁制令者刑事藐視法庭,其中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在內20名答辯人。控辯雙方昨日結案陳辭,律政司強調答辯人不理會警告留在現埸已屬藐視法庭;辯方則質疑當日警方的執法權,又指答辯人無意圖阻礙清場。
黃之鋒囑支持者「好好抗爭」
黃浩銘及黃之鋒於早前被判囚後昨日首次露面,兩人心情不俗,頭髮剪了陸軍裝的黃之鋒在休庭其間表示多謝港人於周日參與遊行;散庭後,黃又向支持者表示「好好生活,好好抗爭,大家加油」。同案答辯人、早前已認責的岑敖暉昨在庭外表示不後悔認罪,並有入獄的心理準備,指「如果守法有民主,香港一早有民主」。
同案岑敖暉稱有心理準備入獄
律政司一方昨陳辭稱,並非所有經過禁制令範圍的人都觸犯藐視法庭,而是關乎答辯人的行為及意圖,及他們清楚知道當時有關方面正作清場行動,令他們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辯方指出,當日現場環境嘈雜,答辯人可能聽不到執達主任的警告。惟律政司一方指出,警方第一次作出的警告是大聲及清晰的,答辯人非常接近警方防線,不可能聽不到警告內容。
反駁現場嘈雜 控方指必聽到警告
當日黃浩銘等人多次向執達主任提出問題,但律政司認為執達主任並沒有義務回答任何問題,任何人對禁制令內容感不滿,理應向法庭提出。辯方則回應,黃浩銘等人所查問的均屬合理問題,而執達主任有責任向在場的人解釋禁制令細節。
辯方:阻清場僅屬阻差辦公
律政司指出,當日大批人阻礙執達主任前進及拒絕離開,令他們無法清場,於是要求警方協助。警方介入後移除所有障礙物,故警方的協助是合理及合法的。
辯方則反駁,執達主任並沒有要求警方移除任何阻礙物,亦沒有要求警方拘捕任何人,他們只要求警方協助控制人群。禁制令內容亦只授權警方為相關人士提供安全環境作清場,故即使答辯人造成障礙,亦只能被視為阻差辦公,而非藐視法庭。
辯方又指出,其他答辯人如趙志深及關兆宏等被捕時表現合作及冷靜;惟律政司認為答辯人態度合作及有禮貌與本案爭議點無關。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 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