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價貴前妻偕子女他區買屋 華漢嫌遠申禁令阻搬遷轉校
官判男方敗訴 更禁子女面前討論家事
【明報專訊】溫哥華高昂的樓價間接引起一宗離婚後的官司訴訟,一名華裔男子向卑詩最高法院入稟,要求法庭判令禁止前妻帶同兩人的一對子女搬遷或轉校,最終被判敗訴。主審法官穆爾(Leslie Muir)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外,更附加禁令,禁止任何一方及家人在子女面前討論家事,以免對他們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根據法庭的訴訟文件,原告人為姓梁的華裔男子(David K.O. Leung,譯音),與有韓裔血統的前妻(案中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兩童現年分別9歲及11歲。兩人於2001年結婚、2010年分居,其後於2013年離婚。
據兩人在2012年簽訂的分居協議訂明,夫婦為子女的共同監護人,但答辯人在重要的決定上,有最終的決定權。兩人並同意,子女跟隨答辯人生活,但原告人可以自由與子女接觸。原告人並需要支付每月一千元的贍養費。
兩名子女原在溫哥華的一間小學就讀,並參加中文雙語課程。答辯人與兩子女在本那比租住一個兩房的柏文單位,而原告人則在溫哥華持有一間城市屋。答辯人指,她為了讓前夫能夠擁有物業,已經多次讓步給予方便,包括暫停收取贍養費超過兩年,其後又減少贍養費的金額。根據安排,每星期四放學後,子女會由父親接放學,隨後會一直跟隨父親直至周六晚上。
至去年夏季,答辯人考慮到子女逐漸長大,不適合同房,因此開始物色新的居所,但發現自己無法負擔溫哥華或本那比的樓價,於是轉看滿地寶、蘭里的物業。最後在今年1月,在蘭里找到適合的房屋。
在快要完成買屋手續前,答辯人曾三次致電原告人,希望跟他討論有關搬家及轉校的安排,但原告人並沒有接聽電話。原告人指他有發訊息給答辯人,但對方在翌日才看到。至2月初,答辯人向原告人交代買屋的事情,但原告人認為,對方應該在事前跟他討論,同時首度提出要求與對方平分照顧子女的時間。
答辯人指,原告人在2月中向她表示,沒法支付已調減至每月500元的贍養費。兩人在2月至3月期間,曾就搬家及轉校的安排聯繫。在其中一封電郵中,原告人指:「我對你要搬家沒有任何問題,但你不能在未詢問我之前,為子女轉校」。
原告人並要求獲得一半照顧子女的時間,因為他想安排每周有四個晚上,讓子女可住在他現任陳姓女友的房屋。
答辯人指,該名陳姓女友本身亦有兩名子女,她不認為自己的子女在這個年紀,仍適合與其他人同牀或同房。原告人則指,陳姓女友的子女可以睡在地面的牀墊上,讓他們的子女可睡牀。
不過,四人仍然要同分一個房間。雙方之後曾嘗試透過調解去處理事件,但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主審法官穆爾指,原告人稱子女搬到蘭里,會令他們的相處時間大幅減少、影響彼此的關係,但這一點並不成立。法官指,蘭里仍然屬於大溫哥華地區,很多人每天都會來回溫市及蘭里工作,子女的新校距離原告人的工作地點約為一小時的車程,加上原告人的下班時間是2點,一般可避開交通繁忙的下班時間。
穆爾又特別提到,原告人在宣誓中稱:「我曾與子女多次談到搬家和增加與我相處的時間,他們兩人都喜歡留在原校……他們經常希望能多些與我一起,而且覺得現在的安排是不公平(is not fair)」。
穆爾質疑,兩名自2歲及4歲便已接受現有安排的小孩至今已經七年,是極為不可能會覺得現在的安排是不公平,除非有大人曾經將這個想法加諸於他們。
穆爾說:「父母在子女面前談論這種事情,對他們可以造成很大傷害。孩子可能會感覺到被迫選擇一個位置,以嘗試同時取悅父母雙方,並可帶來負面的結果。孩子可能誤以為自己需要為雙方衝突而負上責任,這是非常具傷害性和不恰當的。如果真的需要知道孩子的意見,亦應用恰當的方法來取得。」
穆爾除判決原告人敗訴外,亦額外附加禁令,要求答辯雙方都遵守。穆爾下令雙方及其家人,不能與子女,或在子女面前討論家事和訴訟事宜。